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一)创业资助
1.申报条件: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2015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
2.资助标准: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和未来产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资助强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技术公关
1.申报条件:(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
(2)申请单位应当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能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具备承担大型高技术研究开发或者产业化项目能力。
(3)省科技特派员入驻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2.资助标准: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和未来产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创客创业资助
1.申报条件:(1)申请人为创客个人、团队或在深注册且未满一年(2015年8月以后成立)的小微企业;
(2)申请人为创客个人、团队的,批准立项后,须在深圳注册企业实施项目,以法人资格签订资助项目合同。
2.资助标准: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资助强度不超过100万元。
(四)个人创客
1.申报条件:申请人须是有依托单位的创客个人;依托单位须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客空间、孵化载体、高等院校或技工学校。
2.资助标准:受市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创新创业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五)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1.申报条件:(1)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深圳企业;
(2)企业已建立研发支出台账;
(3)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已建立内部研发机构;
(4)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2.资助标准:按研究开发实际投入,予以一定比例、最高1000 万元的事后支持
(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
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符合条件、未获得国家认定的入库企业,可予以连续三年的研发费用支持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
a.申报条件:(1)在深圳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企业拥有知识产权且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4)企业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销售收入低于0.5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销售收入在0.5亿元以上、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3.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5%。
(5)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自动入库。
b.资助标准:入库企业,可予以连续三年的研发支持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
a.申报条件:(1)已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b.资助标准:连续三年的研发费用支持
(七)银政企合作项目
1.银政企合作项目入库
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
(2)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4%;
(3)企业上年度60%以上的营业收入来自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民生科技领域的产品或服务;
(4)项目为科技研发项目;
(5)项目不在财政委托全贴息转贷款计划之列。
对符合以上条件,且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予以入库。中小企业划定标准详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银政企合作项目贷款贴息
资助标准:银政企合作支持的科技研发入库项目贷款贴息资助,受银行放贷规模和科技研发资金年度贴息总额控制
(八)………………